摘要:本文就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和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并对责任分析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它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科技进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安全工程师执业的开展,一定会涉及到安全工程师法律责任的问题。《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既可以促使注册安全工程师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执行业务,防止其作出损害当事人及国家利益的不法行为,也避免其不作为给当事人、企业、社会造成的损失,使注册安全工程师在面临诉讼时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进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而这些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惩罚、救济和预防功能来实现的。法律责任必须与违法相联系。法律责任是以违法为前提的,只有构成了某种违法行为,才可以并且应当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将会造成责任不清、追究无法可依和滥用法律的局面,从而侵害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犯罪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当然包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严重后果。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犯罪的主体包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主观要件是虽然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从而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过失。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犯罪的主体包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过失。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犯罪的主体包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主观要件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上各罪主观要件都表现为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条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主观要件是具有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故意。《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出具虚假检验合格的证明,因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设备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受害者或其家属就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提出赔偿要求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均有赔偿的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该条所谓“责任”,一是指中介机构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中介结果,独立对其服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二是指中介机构对其违法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业务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责任分析探讨
一、上述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责任的体系。但是,仔细审阅有关规定可以发现,该体系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规定笼统,内容不全,存在着立法疏漏。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中却较少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2.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多是对安全服务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针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3.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有关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技术职业,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保障其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明确其责任,只有一些部门规章,远不能满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发展的需要。注册工程师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包括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从目前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责任的体系和条款来看,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只有充分了解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掌握其民事法律责任的特殊性,才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应讼措施,确实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1.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指存在违法行为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是一般的归责原则。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所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虽然与事实不符,但这是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虚假证明资料造成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已经按照职业指南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做到了“勤勉尽职”,则即使当事人受到了损害,注册安全工程师也可以免除责任。严格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即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责任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严格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委托人达成的约定事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没有完成,则注册安全工程师尽管没有过错,却不能因此而免除违约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一、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和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二、过错,其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的判定标准。该标准是一个谨慎勤勉的能够达到的“中等偏上”的标准,所以谨慎勤勉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具备职业准则所要求的基本技术和技能。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损害则无责任。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3.注册安全工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防范。一、从改善执业环境方面防范,注册安全工程师虽然在安全生产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权利有限,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保障监督作用必然还是有限的。所以,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缩小期望差距。决不能为了引起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而不适当地夸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社会职能,从而加大了期望的差距。要进行充分的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责任的意义和局限性,在生产中充分关注安全风险,采取除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之外的其它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应积极参与到促进相关立法完善的工作中去,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其权益。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责任风险的增大,有较大程度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原因,所以应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后续教育,促进职业工作经验交流。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待解决的问题。完善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决不能还停留在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上。完善诉讼机制,成立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责任相关的鉴定委员会,使该类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程度高的诉讼案件得到更客观公正的裁决。完善市场经济综合监督的法律体系,在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其他监管手段的建设,并明确其他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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