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
发表时间:2018-07-04
常有这样的宣传报道:某安监部门对企业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排查,排查隐患N起。对此,笔者不禁要问,在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的今天,安监部门能有精力做到吗?面对各企业的不同行业特点,安监部门能有精力做到吗?面对各企业的不同行业特点,安监部门有能力做到吗?为此,笔者尝试通过相关规定的分析,探寻安监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所应当扮演的准确角色。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中对隐患排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同时规定隐患治理,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因此,生产经背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应该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以上规定亦明确了安监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对生产经营的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而不是代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二、安监部门面临的客观实际
从全国范围来说,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做客中央台》讲到,现在全国有7万多名专职的安全监管人员,但平均每一个人要负责监管600多家企业,力址远远不够。
从地区来讲,在笔者所在的地区,有的区安监部门包括领导在内仅有5,6名工作人员,面对几百家的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做到一家一家地毯式、拉网式排查事故隐患吗?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一方面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执法效率不高,效果非常不好。
从技术能力来看,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种类各不相同,执法人员有可能是危化品专家,有可能是烟花爆竹专家,但不可能成为精通各个行业的“全才”,墓本不可能胜任所有行业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要想对每一家单位都在到、查细,是不现实的,检查流于形式的可能性就更大。
三、准确定位,扎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一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安监部门则更需找准定位,确保不失职、不读职,扎实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正确认识才能确保正确履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安监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组织、督促和指导企业进行查报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沂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能简单地认为隐患排查治理是安监部门的事,安监部门到企业就是进行隐患排查的。
改变检查方式;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有实效。安监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不是代替企业的主体监管责任,因此要做到不失位,不越位,不错位。这既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本末倒置,越姐代应的行为,结果反而会适得其反。作为隐患排杏治理工作,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时候,要充分利用相关技术支撑,邀清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抽查,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时效。对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置,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努力成为执法专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这是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的有力武器,需要安监部门摆脱“保姆”式的检查方式,不再代替生产经营单位去查隐患,找问题,而是把精力和方向放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是否按照要求排查事故隐患,对限期不改和存在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和惩诫,从而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立足自身抓安全、抛除侥幸保安全的意识,通过有力的执法,推动企业的隐患治理工作。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安监部门不依法执法,不严格执法,就可能会给生产经营单位留下可乘之机,使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也就得不到有效改善。
作者:淮安市安监局采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