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见》要求,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发表时间:2017-01-09
严密有效的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保障和现实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近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谋篇布局,提出基本思路和框架安排,为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指引方向。
经过不断探索完善、改革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为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但由于这套体制建立时间不长,客观上还有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不是十分成熟定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大量出现,现行体制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改革、有效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关键要依靠有效的体制机制等,解决好突出问题;要在体制机制上认真考虑如何改变和完善,如果顶层设计存在监管盲区,不完善,就会造成问题。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要求我们潜心研究探索、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为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更加坚实的体制机制和管理监督保障。
着力完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委会是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对研究部署、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委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使各方切实履责、共同尽责,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
着力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高、事故总量大,是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关键所在。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重点行业领域同样是关键。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管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企不分、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迫切要做的,就是按照《意见》要求,攻重点、盯难点,优化机构布局,强化力量建设,明确事权关系,科学界定好各个监管环节的法定安全责任,把应由地方履行的事权交给地方,充分调动地方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
着力完善地方安全监管执法体制。现阶段,严格监管执法仍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面对当前基层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监管能力不足以及日益凸显的功能区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缺位等问题,必须进一步改革完善地方安全监管体制,尽快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形成依靠严格规范执法刚性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新动力。
着力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各类事故隐患风险交织叠加,事故灾难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强,对应急救援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就要按照《意见》指引的方向,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制度机制、指挥平台、基地队伍等建设,着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提升应急救援工作效能,真正筑牢最后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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