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8-05-08
【摘要】结合我国重大火灾隐患问题的实际情况,对火灾隐患在广义和狭义上进行了定义,分析了火灾隐患与火灾危险源、火灾风险的关系,指出火灾隐患是具体的,火灾风险是抽象的,火灾隐患的存在是重特大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火灾隐患的判定可以通过风险评估的方法解决。本文的研究对探索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火灾隐患认定的量化标准,提出有针对性并符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加强和提高我国消防监督整体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际上通常用火灾风险(FireRisk)来确定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建筑消防安全措施的制定也是基于火灾风险评估基础上的。探讨建筑火灾隐患、建筑重大火灾隐患概念与火灾风险、火灾危险源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探索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火灾隐患认定的量化标准,提出有针对性并符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加强和提高我国消防监督整体水平,控制火灾发生的危害性,强化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促进和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全体系和环境,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
一、背景阐述
一直以来,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隐患的整治问题都非常重视。各级部门下发了多个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通知;2006年10月公安部发布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标准(GA653-2006)。
2007年3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转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07]112号);3月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郭铁男局长陈家强政委在公安部消防局加强春季防火工作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公消[2007]108号)。
除此之外,从国家到地方,每年的消防工作会议中,火灾隐患的整治问题都会被重点涉及。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视。准确发现和科学认定火灾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防安全对策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减少或避免火灾损失和伤亡事故,是防火检查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的,也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因此,准确理解建筑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的关系,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具有量化或半量化特征的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将会指导消防部门在日常消防检查工作中如何准确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为火灾隐患的整改提出措施和方法,从而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概念剖析
1、风险
“风险”这个词来源模糊,充满争议。据Wikipedia表示,这个词来自意大利语的risque,是在早期的航海贸殳和保险业中出现的。综合文献中对风险的研究,可以这样理解风险:
(1)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
(2)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风险又是社会的产物,它是对危险的一种认知,因此风险是客观与主观的辩证统一;
(3)人们通过风险的具体体现来认识和分析风险;
(4)风险是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结果这三个风险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5)在经济学界和工程学界对风险的一种较普遍的定义认为风险是概率与后果的函数。火灾是人们所不希望的一种失去控制的由燃烧造成的伤害。火灾风险是伴随整个人类历史并以整个人类社会为对象的一种古老而广泛的风险。
火灾风险与其他风险一样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人类的用火行为存在,火灾风险就不会消失,也不会被消灭。
从风险构成要素的角度来理解火灾风险,可以发现“火灾”是火灾风险三个基本要素中的风险事件,因为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三要素中的风险结果就是火灾造成的损失。而风险因素是指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是风险形成的必要条件,是风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国内外学术界对风险尚无统一定义,人们对火灾风险存在多种理解,主要有如下几种:
(1)火灾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火灾事件;
(2)火灾风险是可能发生火灾的概率;
(3)火灾风险为火灾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综合;
(4)火灾风险为火灾事件产生的损失与预期损失(消防费用)相背离的程度及其发生的概率。其中,第3种定义是最通用的,它也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所采纳的定义(When defined as risk of an event scenario,the com bination of the probability of that event or scenario and its consequences)。这种由后果和概率来表征火灾风险的定义,与经济学以及工程学上的一些观点是一致的。接下来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来理解火灾风险。
火灾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不确定性是它的重要特点,主要表现在发生火灾事件的概率的不确定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抽象的。在实践生活中,人们需要借由与火灾风险相关的具体对象来了解和分析火灾风险,从而管理和控制火灾风险。这些对象通常是可能造成火灾的物的状态,人的行为等等。
隐患与危险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可以借助危险源的定义来理解隐患。就危险源的定义而言,学术界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即危险源是各种事故发生的根源,是可能导致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危害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1995年陈宝智教授提出的事故致因两类危险源理论认为,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在具有一定的能量和危险物质的情况下,即存在第一类危险源时,并不意味着事故的必然发生,只有当对这些能量和物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也失效的条件下,即第二类危险源同时存在时,事故才会发生。而这些控制措施失效的状态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上述对隐患的理解,已经在众多安全标准和规定中体现。比如: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中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如下: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由此可见,安全领域对事故隐患有比较统一的理解,即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火灾隐患
火灾也是事故的一种,因此安全领域对于隐患的观点同样可适用于对火灾隐患的理解。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A654-2006)中将火灾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将重大火灾隐患定义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马锐曾提出“火灾隐患可定义为可能导致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认知局限、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此外,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中可以看到,对重大隐患的判定条例都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因此火灾隐患包括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应该理解为与其他安全领域对隐患的定义一致,其中“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该被解读为具有一定危险的防范缺陷,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通过本文的研究认为,在广泛的消防安全领域,火灾隐患可定义为可能导致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认知局限、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此定义根据火灾危险源理论推导得出,它体现了火灾危险源定义和分类的全部要素,具有普遍意义,可称其为广义的火灾隐患。而针对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实践,火灾隐患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构)筑物或可燃物资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此定义可称其为狭义的火灾隐患。如果这些潜在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则为重大火灾隐患。
5、火灾隐患与火灾危险源
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之间存在着许多共通、交叉和包容的地方,同时也具有一些相互独立的区别之处。
(1)火灾危险源的概念范围比火灾隐患大,火灾隐患包含在火灾危险源之中,是对第一类危险源控制存在缺陷的危险源。
(2)火灾危险源的概念主要应用于安全评价领域,其系统性、理论性、科学性更强;火灾隐患的概念主要应用于消防监督执法实践,它具有直接、简明、通俗的特征。
(3)火灾危险源包含了对其辨识、评价和控制上认知程度的不足,而火灾隐患只针对已经被人们所认知且普遍认同的客观规律。
(4)火灾危险源尤其是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状态,它可以永久地存在,也可以完全的消除,它的存在不一定会导致火灾的发生;而火灾隐患更多地表现出动态特征,它可能伴随火灾危险源存在而存在,实际中很难完全消除,它的出现会使火灾危险源转变为火灾的过程成为必然趋势,表现为引发火灾或者致使火灾危害增大。
6、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
在安全领域,有两个著名的法则。一个法则是由德国飞行员帕布斯·海恩通过对多起航空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后得出的海恩法则。另一个法则是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在1931年提出的安全金字塔法则,它在分析55万起工伤事故发生概率的基础上提出:在1起死亡重伤害事故背后,有29起轻伤害事故;而29起轻伤害事故背后,有300起无伤害虚惊事件以及大量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存在(即隐患,见隐患概念)。
无论是海恩法则还是安全金字塔法则都指出了事故背后的根源和问题,是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即事故隐患,要想预防事故的发生,就必须要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将上述两个法则应用到消防安全领域就可以得出:火灾隐患是火灾事故的根源,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消除相应的火灾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种看法是被广泛认可的,同时,这也正是我国消防工作如此重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出发点。
火灾隐患作为火灾事故的根源,其与火灾风险之间的也存在紧密的关系。隐患的危险性“包括隐患转变为事故的可能性和一旦发生了事故产生的损失的大小”,即“概率”与“损失”的结合。而被广泛接受的火灾风险的定义为“火灾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综合”。因此,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存在共通性。
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一样都受限于人的认知,即人以自己的认知来理解火灾隐患和火灾风险。但是,火灾隐患是具体的,而火灾风险是抽象的,它表现为火灾事故后果的不确定性,发生概率的不确定性。可以说火灾隐患的综合是火灾风险的具体体现,火灾隐患的存在将直接影响火灾风险。
火灾隐患是可以被消除的,而且作为火灾事故的根源,通过火灾隐患的消除,可以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进而有效降低火灾风险。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火灾风险是不可彻底消除的,只要人类用火的行为存在,这种风险就会一直存在。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建筑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相关概念剖析得到以下结论:
1、火灾隐患是指具有一定危险的防范缺陷(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缺陷)。火灾隐患的存在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损失。火灾风险是火灾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综合,火灾风险的存在同样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损失;
2、火灾隐患是具体的,火灾风险是抽象的,火灾隐患的综合是火灾风险的具体体现,这两者都受限于人的认知,即人以自己的认知来理解火灾隐患和火灾风险;
3、火灾隐患是火灾事故的根源,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消除相应的火灾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火灾隐患是可以被消除的,通过火灾隐患的消除,可以有效降低火灾风险。但是,火灾风险是不可彻底消除的,只要人类用火的行为存在,这种风险就会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