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对策
发表时间:2018-01-31
摘要:企业重大危险源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害特性,是具有引发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能量。本文基于现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切实发挥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以及建立防控报警集成应用的网络管理系统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重大危险源及其控制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重大危险源针对的是物质危险源,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客观存在。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上,当危险源的所有危险有害因素都得不到有效控制时,易发生重特大事故,必然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会伴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需要全面分析危险源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而在危险源的装置、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生产等过程中,针对各种危险有害因素预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所有途径。因此,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对策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对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构建和谐安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控制的现状
2005年以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侧重在:一方面是督促、监督企业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申报备案,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评价,对企业自查、中介机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另一方面是由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企业上报和平时掌握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和登记建档、备案,初步建立和掌握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整理,结合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和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来履行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二)存在的问题
宏观上讲,“政府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还缺乏系统、有效的监控监督管理手段,地方政府对所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分类和动态情况不清,底数不明,尚未建立起监测、控制、预警和管理系统以及防范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救援系统。”微观上看: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还没有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重视不够,行动滞后,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具体说,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不到位,重大危险源辨识底数尚未彻底摸清。从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上讲: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2006年起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总协调字〔2005〕125号)文件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开展登记、监测、评估、监控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这五、六年来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该标准代替《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新版本的“GB18218-2000”于2009年
12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修订后的“GB18218”有较大变化,新旧标准的变化导致各地安监部门重新组织开展新一轮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活动,造成按照新标准开展辨识的底数尚未彻底摸清。从企业的监管主体责任上讲:企业单位的责任主体没落实,生产经营条件不达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自动化程度不高,安全设施不齐全;企业内部危险源辨识不清,隐患排查走过场,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不细致,设备、设施调试不认真,生产管理混乱;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操作技能差、应急能力差等诸多问题。
2.新辨识标准难于掌握界定,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控。随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进步,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日益不能满足形势的发展需要,特别是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细化性和配套性制度办法没有出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制定,对于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难于掌握界定,且实际工作中也不易掌控。以剧毒品氰化物为例,其在工业应用上广泛用于黑色金属的表面处理工艺。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危害程度不亚于目前已被列入“GB18218-2009”标准中的毒性物质,但是新标准中并未将其列入其中,由于许多企业在早期的危险辨识过程中已将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目前则面临着重新辨识或降低管理要求的局面。同时重大危险源分级、评价和监控的技术标准还相对滞后,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制约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机制不适应,措施不到位。与国外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机制与措施上还都做得不够。比如“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与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相结合、事故隐患整改与相关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相结合等机制和政策。这些措施在我国还没有推行。”我们对相关政策的研究也十分不够、出台不多、更不配套,有的还处于刚刚起步和探索阶段。
4.企业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投入未形成制约机制。对于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尚未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更新改造。此外,对重大危险源领域一些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研究不够,技术进步的步伐缓慢,导致安全保障设施陈旧,技术落后,难以适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信息系统)针对具体设施、场所的重大危险源网络化信息监控技术应用不广泛。
5.有效的监控、预警、响应网络体系未形成。对多数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来讲,采集运行中的基础参数及时处理,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控制无疑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建立在依靠相信企业的自身的管控来保证重大危险源始终处在安全状态,显然是不可靠的。因此建立以国家、省监管网络为主线,以市(地)、县(市)区域性监管网络为分支,以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与事故联动信息系统为支撑的完整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十分必要。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的探讨
(一)切实发挥企业主体责任
1.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第一步就是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制定相关的配套细则或实施导则,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实施(危险源),将辨识的信息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其重大危险源所涉及危险物质的类别和项别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确定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分布状况、数目;预测系统发生的概率及其严重度,从而提出企业应采取的安全对策,企业可以根据评价结果选择系统最佳方案来进行管理决策。
3.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标准以及评价结果,建立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实施严格的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履行“三同时”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安全教育等,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建立应急响应体系,通过危险性评估确定事故发生可能产生的危害,在整合本企业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出现场应急响应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的专业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事故应急的教育与演练,并且及时进行修订。
5.向可能遭受事故灾害危害区域的公众,采取散发宣传资料的形式,有针对性发布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类别和项别,让公众了解相关的安全措施和疏散自救方法,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二)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1.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登记,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确定危险的等级和类别,掌握危险源类别和项别的数量、分布及其状况,为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基础数据。
2.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
3.建立企业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分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对所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业风险评价,以满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宏观分级监控和管理的需要。
4.制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制定现场应急预案,并且定期检测和评估预案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政府负责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报告和有关资料制定场外应急预案。两者的目的是减少突发事件,减少事故对工人、居民和环境的危害。
(三)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渐进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控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推广、运用现有的科技手段,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快捷的监督、管理、预警、响应的防控信息管理系统。考虑到系统建设周期及难易程度、资源投入需求等诸多要素,可采用如下渐近性分步建设的方式进行。
1.分区域建立企业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与GIS技术的结合应用。分区域建立企业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是实施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场所(地名、经纬度坐标、邮政编码)、法人,联系人及电话,重大危险源类别、名称、数量、分布及具体位置(地名、经纬度坐标、邮政编码),使用频度等,并能对相关要素实现动态管理。
GIS是一种基于计算机应用信息管理的工具,以地理信息为研究对象、以空间数据为核心采用多种数据分析与建模方式。该系统将管理对象的要素信息与电子地图进行整合、展示,为各级别管理人员提供多要素适时查询、统计和直观信息显示,方便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更直观、高效查询和了解相关信息和数据等,从而为决策和执行提供依据。
将企业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与GIS系统良好结合应用,建立区域性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查询信息系统,一方面为安监部门提供更直观的所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及管理要素等相关情况;另一方面若发生事故,该系统能形象地提供事故发生前和事故中的临界参数,以及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信息,有利于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准确的决策。
2.建立基于3G技术的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快捷、适时、留证信息报送系统。通常情况下,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现场管理人员都是以电话方式将事故信息报告直属领导,然后再按层级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待安监部门收到报告并赶赴现场时,已无法获得事故发生时的第一手影像资料,为后续判断及处理相关事项带来许多不便。基于3G技术的逐步普及及使用,建立基于3G技术的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快捷、适时、留证信息报送系统正成为一种可能。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现场管理人员在按应急预案上报事故的同时,第一时间用3G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摄像,通过区域适时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相关安监人员,为后续事故调查和处理留证。在此基础上,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督促企业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制度,最大限度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管工作。
3.建立集视频监控、红外(线)报警、感应报警等一体化应用的企业重大危险源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基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和危险性,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综合采用技术
图1基于3G技术的区域信息报送系统示意图
防范、人员防范、物理防范“三防”手段,特别要加大技术防范手段的应用,建立集安全检测、监控与事故联动为一体的安全防控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安监部门可通过此系统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共同做好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预防工作。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技术手段主要有:门禁系统(关键部位专人进入);视频监控(区域内人员出入);红外线探测报警(区域内人员非法进入);烟雾监测(火警);危险化学品温度、压力、液位参数监测等等。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分析和风险评价结果,描绘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的最佳构成模式,合理选配监控设备和安全连锁设施,通过连锁控制,制动停车以及其他参数制动控制等监控措施,使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动态过程与静态安全参数监控协调互补,通过网络将各类常态参数、临界参数和报警信号,及时传递到政府区域性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管理平台,进而形成有监督有支撑有联动的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达到本质安全的目的。
从常规管理角度考虑,可要求企业在重大危险源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红外线探测系统,并实现两系统之间的适时联动。当企业重大危险源区域发生非法入侵事件时,红外线探测系统在发出报警的同时联动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探头自动转向报警探头方位进行视频摄录,同步实现报警和留证功能。
(四)建立有效的资金保障制度,落实防控体系建设资金
建立起具有信息收集、传递、预警、事故联动等功能的企业重大危险源检测与监控系统,需要大量的信号采集的传感器、数据变换传输装置、计算机等硬件设施作支撑,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方可实现。但是在多数企业来说,由于对重大危险源的潜在的风险以及一旦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估计不足,以及受企业经济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很难让企业在这方面自觉地进行投入。因此,对于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来讲,应考虑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改造费用,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更新改造;政府还应考虑制定在每年的安全技改资金、隐患排除治理资金中,列出专项给予补贴等配套政策。
(五)加大重大危险源的监察力度
采取强有力的监督执法对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是至关重要要的,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险源的措施得以落实的保证。企业自身的隐患排查整理,中介机构的评价、评估结果的落实,都需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强有力的监察制度去督促企业强制执行。通过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行为和方式,能够对企业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揭露、纠正、惩戒其违法行为,保证政策、法规、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