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企业在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过程中,有四个问题较难解决或处理,即危化品水溶液临界量的确定、重大危险源辨识物质法定范围的确定、部分物质临界量设置不合理、如何确定危险物质的存在量。针对这四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对危化品水溶液,其临界量的确定可依据水溶液的主要危害特性,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表2进行确定;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又具有易燃、易爆、有特性的危险物品,如果其数量超过类似危化品的临界量,建议参照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对于危险物质临界量的确定,建议按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后果或范围推算确定;对于危化品实际数量的确定,建议按照企业可能存在的最大量或设计量进行计算。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l8218—2000)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安全生产法》解释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
《安全生产法》第 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8
2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重大危险源 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 生产场所 work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 贮存区 store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4.2.1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 4 类物质的品名(品名引用 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1.爆炸性物质
2.易燃物质
3.活性化学物质
4.有毒物质
4.2.2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具体数值见表 1~表 4。
4.3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 1、表 2、表 3 及表 4 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根据处理物质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3.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 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3.2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 则按下式计算, 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1/Q1+……+qn/Qn≥1
0、引言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特性,一旦泄漏或失去控制容易引发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险化学品数量越多,则其潜在的危害风险度也会增大,如果发生事故会造成群死群伤、巨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环境污染。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称之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因此,有效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对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世界各国都根据自身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了合适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我国参考了许多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发生情况,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替代了之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颁布生效后,各地危化品企业对照新标准和新规定对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了重新的辨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难题,依据现行标准规范还无法完善解决,给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本文将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以事故危害影响为立足点,结合国内外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希望可以解决企业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中的一些难题。
1、辨识中的问题分析
1.1危化品水溶液的辨识问题
在危化品当中,有部分气态和液态物品是以水溶液的方式储存和销售的,但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没有对危化品水溶液的辨识进行说明,这就造成在辨识中很难确定其临界量,无法准确辨识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处理水溶性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时,若将其水溶液的临界量按气体临界量确定,则可能出现误判。譬如,易燃气体一甲胺的临界量为5吨,但一甲胺水溶液属于易燃液体,应当按易燃液体进行辨识,由于两种情形临界量差异很大。所以,仅此一项,就可能对整个企业是否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造成误判;再如,甲醛和氨作为有毒气体,其临界量分别为5吨和10吨,但它们的水溶液主要体现为腐蚀性危害,属于腐蚀品,不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之列,如不仔细分析和推敲很容易出现差错。
1.2危化品与危险货物容易混淆
因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引用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所以辨识人员会认为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物品都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但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仅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因此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危险物品,不宜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否则,在日后监管中有可能会产生法律分歧。
另外,《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未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往往被遗漏。现行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是2005年公布实施的版本,其中列有2200多种危险货物,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列出的危险化学品有3800多种,所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所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只是小部分。一种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判别标准进行界定。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很有可能遗漏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品。
1.3临界量设置有缺陷
临界量是危险化学品辨识的一个核心指标,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起着重要作用。与《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比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临界量发生了一些变化。新标准中包含的物质参考了重大危险源普查城市数据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化学品、500起重大事故的引发物质以及国外重大危险源有关法规或标准规定重点控制的危险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临界量。
新标准的临界量定义比较明确,在辨识工作中具有较强的指示性和操作性。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且部分危化品的危害特性具有一定独特性。因此,在实践中依然发现部分危化品的临界量设置具有一些缺陷。比如,石油醚和汽油的理化特性相近,汽油的临界量是200吨,而石油醚的临界量是1000吨,两者临界量相差5倍。苯在新标准中临界量为50吨,苯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属于易燃液体,其闪点为-11℃,沸点为80.1摄氏度,按高度易燃液体分类的话临界量为1000吨,两者相差20倍。
另外,与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法规比较,我国的危化品临界量定的比较低。我国的工业自动化、工人素质和管理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程度较低,因此将危化品临界量降低有利于对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理。但是,临界量低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各地方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较为庞大,这样其实也不利于地方政府部门重点监管。
1.4危化品的实际量不易确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质数量要等于或超过临界量,所以判定辨识单元中的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十分重要。但是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的量是随着市场情况变化的,如石油库的储存量就是动态变化的数值。因此,辨识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在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
对生产企业来说,从原料到产品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产品,这些中间产品按理也应该在辨识中进行分析和计算,然而往往中间产品是微量或少量的,且数量较难计算,这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带来不少困难。
危化品的实际量经常变化,如果低于临界量就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实际量超过临界量就构成重大危险源,但是有可能危险源级别会发生变化。这样的变化是不利于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机关安全监管的。
2、实践中的处理对策
2.1对危化品水溶液应按危害类别具体分析
对于危化品水溶液或者混合物的辨识处理各国都有相关的规定。澳大利亚国家标准《重大危险设施控制》中对于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识,按其中所含纯危险物质的数量来处理。《塞韦索法令》中规定如果混合物具有同样危险特性,则按纯物质对待。美国环保署的《风险管理计划》对于混合物的辨识,按毒性物质和易燃物质混合物或溶液分别处理。部分危化品纯物质溶于水后,其主要危害特性会发生变化。如液氨为2.3类;大于50%氨溶液也属于2.3类;大于35%小于50%氨溶液属于2.2类;小于35%氨溶液属于第8类。主要危害类别不同,其危害风险度差别巨大。所以危险类别不同,危化品的临界量应该不同。实践中可以依据危化品水溶液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判定其危险类别,然后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表2确定临界量。在按主要危险类别确定临界量之后,实际的危化品物质量就不应再按水溶液中的纯物质的量折算了。
2.2依据法规明确辨识物质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辨识物质仅限于危险化学品。如何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应以《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物质范围应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为依据。例如,柴油被列入到《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编号为1202,属于危险货物。但是柴油没有列入到《危险化学品名录》。因此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所以,在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时,不应考虑柴油,但是柴油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加油站中将柴油罐容积折为汽油罐的一半,这说明在油罐安全管理中,可以将柴油的危险性估计为汽油的一半,所以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完全不考虑柴油是不利于危化品的安全管理的。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中,建议一些没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是存在数量较大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特性的物品还是可以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表2确定临界量,虽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重大危险源”,但是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度。
2.3可转化思路制定临界量数值
从目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实践来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危化品的临界量定义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与一些相关的法规或者标准有相互矛盾的现象。之所以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为了加强管理,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因此,可以从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影响危害范围来反推物质临界量。
道化学、蒙德法等评价方法可以得到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影响范围。也有一些评价方法将一定数量的危化品折算成TNT的炸药量,再通过爆破公式计算危害影响范围。当然,我国相关部门也可以公布一些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的数学模型,用以指导危害范围的计算。危害范围是反映破坏影响严重程度的一个关键指标,所以可以通过危害范围的大小来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实际上,这种方法还是以危化品的数量来定义临界量,只不过临界量是通过危害影响范围反推出来的。
例如有一个液氨储罐的容积为50m3,实际储存量为2000kg,储存压力1.0MPa,储存温度为25℃。以蒸汽云爆炸(VCE)为计算模型,折算成TNT当量约为329kg,计算出“重创建筑物及设备”的半径约50m。以有毒气体中毒模型计算出的有毒气体扩散半径约为76m。国家相关部门或标准制定方可以给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爆炸半径和中毒半径的大小,如果计算出的半径不超过法定半径值,那么该液氨储罐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否则就构成重大危险源。
2.4明确计算实际量的标准
因为实际生产过程中危化品的数量随时在变化,因此不能按生产时的数量来确定。必须确定一个基本的原则用来判定危化品实际量,“数量最大”原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危化品实际量可避免分歧。比如,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比如,对于生产企业可按设计产量依据化学反应式反推计算单位时间内的原料量,如果生产中的危化品中间产品种类繁多,数量较少且临界量大,则可以忽略不计。
3、结论
(1)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现行标准中没有给出相关的解释,造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不易贯彻落实,也不利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2)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中集中反映出的问题有:对危化品混合物和水溶液的辨识在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物质,现行标准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的说法不统一,存在冲突;临界量的设置存在缺陷,辨识过程中出现一些不符合常理的结果;由于危化品的存在量在动态变化之中,辨识中难以确定实际量,应以“数量最大”为定量原则。(3)鉴于目前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当中存在不少疑问和难点,各方都有各自的一些理解和解决方法,这样可能造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结果出现较大偏差,不利于现行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政策的推行和贯彻。建议在现行标准中增加标准解释方的联系方式,既可以组织人员对标准进行解释,也可以对相关问题记录在册,为以后的标准修订提供参考,从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使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不断规范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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