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顾了国内外重大危险源辨识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发展状况,以及目前我国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辨识问题。对重大危险源的概念,适用范围,危险物质临界量,混合物及溶液的辨识,多种危险物质数量的累加计算,以及重大危险源分类和分级等方面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讨论,与国外作法相比较,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
0、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重特大事故不断出现,引起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重视。欧共体于1982年6月年颁布了关于重大危险源控制的《塞韦索法令I》,并要求各成员国实施该法令;根据各成员国在实施该法令中的经验教训以及重大事故新的发展形势,欧共体于1996年12月颁布了新法令,即《塞韦索法令Ⅱ》。1996年9月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设施控制》和《重大危险设施控制实施规定》,并在2002年修订了国家标准。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于1992年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用于控制重大危险源对企业员工的危害。美国环保署于1996年颁布《风险管理计划》,用于控制重大危险源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2000年颁布了第1个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2004年环保总局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用于指导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了相关文件如《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及《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出台将我国重大工业事故预防控制工作推向了1个新的高度,但在具体推行和使用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怎样界定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适用范围过窄,某些危险物质临界量设置不够合理,缺乏对混合物、溶液等物质的辨识等。这些问题使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政府部门在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以及评价机构在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中认识上存在一定的混乱与分歧。本文希望通过将我国在重大危险源辨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国外相对应的法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为解决目前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1、存在问题及与国外的比较分析
1.1重大危险源概念的模糊性
目前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辨识过程中易出现分歧。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定义重大危险源为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重大危险源是按单元来划分,而单元是指1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1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但是国标中对于单元如何划分,其边界如何确定没有具体的指导说明。另外间距500m的范围过于笼统,目前大多企业内部间距小于500m,因此造成实际应用中比较混乱。由于理解不同,不同人对同一企业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可能出现不同结果。环保总局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类似《重大危险源辨识》,但对功能单元的定义略加补充,规定每个功能单元要有边界和特定的功能,在泄漏事故中能有与其他单元分割开的地方。与《重大危险源辨识》比,增加了环保处理设施,另外对单元的定义更为明确了一些。
国外对于重大危险源主要存在两种概念。一种是与我国标准类似,按功能单元来确定;另一种是将重大危险源按整个企业区域来确定。欧共体颁布的《塞韦索法令Ⅰ》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重大危险装置(majorhazardinstallation),是按功能单元来划分的。《塞韦索法令Ⅱ》考虑前法令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是重新定义了重大危险设施(establishment)这个概念。“设施”指存在危险物质的1个或多个装置中,同一运营商所控制的所有区域,包括公用设施或相关基础设施。因此,该法令是将重大危险源按整个企业区域来确定,采用统一的临界量。澳大利亚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设施控制》也是将重大危险源按整个企业来考虑,其重大危险设施(majorhazardfacility)指运营商控制下的所有区域,此区域包括相关生产设备、长期或临时储存、辅助设备或工艺、铁路货运编组站、船坞、码头、库房、管线或类似结构在内的所有区域。美国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其他国家略有不同,主要采用过程安全管理(processsafetymanagement)的概念。过程的定义类似单元,指任何危险物质使用、储存、加工、处置或场内运输超过一定临界量的活动或以上活动的组合。具体定义过程为任何一组相互连接的容器或其危险物质可能参与事故泄漏的邻近的一组容器,属于一个单独过程。
从欧洲塞韦索法令的发展看,将重大危险源从按单元确定修改为按整个企业区域确定,这样会简化辨识过程,不用考虑如何来划定单元,只要考虑整个企业区域范围内的危险物质数量是否超过临界量,使重大危险源辨识便于统一,不容易出现分歧;另外按企业区域来确定,可以避免出现一个企业内各个单元危险物质数量均略小于临界量而没有被辨识为重大危险源的漏洞。当然按单元确定,也有针对性强的优点,企业内主要危险点比较明显,便于针对性的管理。无论采用那种概念,重要的是在辨识过程中能清楚掌握企业内危险物质分布及其数量。
1.2危险物质的数量和种类狭窄
《重大危险源辨识》只给出对4类共142种危险物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涵盖的危险物质范围较小,与我国生产领域中涉及危险物质种类繁多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仅《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化学品就有几千种。因此急需扩大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
欧共体的《塞韦索法令Ⅱ》只给出40种(类)危险物质名单,与《塞韦索法令Ⅰ》的180种物质名单相比,给出具体危险物质的数量大大减少,但《塞韦索法令Ⅱ》增加了按危险物质一般类别来确定重大危险源,因此从总体上拓宽了危险物质的范围。澳大利亚的国家标准与《塞韦索法令Ⅱ》的作法类似,给出了一个43种危险物质的名单,结合按危险物质类别来辨识。美国则是按物质名单方式给出。
将具体危险物质名单和按危险类别辨识相结合的方法也是跟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密切相关的。根据欧共体对重大工业事故中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统计[7],所有统计的重大事故共涉及150种以上危险物质,但氯、氮氧化物、天然气、氨、车用燃料、氢和易燃气体液体7种危险物质发生的事故次数最多,占所有重大事故的40%左右。这表明重大事故往往集中在比较常见的危险物质事故中。因此在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可以将这些常见危险物质专门列出名单作为监管重点,其他危险物质则按类别来处理。
1.3部分危险物质临界量设置不够合理
《重大危险辨识》中危险物质临界量与国外相应法规、标准中的临界量相差较大。如国标中汽油的临界量与《塞韦索法令Ⅱ》相比差2500倍,与澳大利亚国家标准相比差100倍;液化石油气国标与国外法规标准也差几十倍。几种典型危险物质国内外临界量的比较见表1。尽管我国的生产技术、规模和安全管理水平与国外尚存在差距,将临界量确定的较小有一定道理,但这样也导致重大危险源数量过多,与我国薄弱的安全监管力量和落后的安全监管手段形成了突出矛盾。另外一些物质临界量的设置也不尽合理。比如同样数量的氯和汽油,氯发生事故的影响范围应远大于汽油,但国内氯的临界量比汽油更小或相近。苯在国标中列在有毒物质内,其临界量为20t和50t;但苯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属于易燃液体,其闪点为-11℃,如按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处理,其临界量应为2t和20t。两者存在一定矛盾性。因此,应从整体上增大临界量,降低重大危险源数量。另外临界量设置应更科学,对于具有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物质确定其临界量要有一定准则。
表 1 各国典型危险物质临界量的比较
危险物质 | 中国 | 塞韦索法令Ⅱ | ||||
生产区 | 贮存区 | 低级 | 高级 | 澳大利亚 | 美国环保署 | |
硝酸铵 | 25 | 250 | 350 | 2 | 2500 | - |
液化石油气 | 1 | 10 | 50 | 200 | 200 | 4.53 |
汽油 | 2 | 20 | 5000 | 5000 | 200 | - |
氯 | 10 | 25 | 10 | 25 | 25 | 1.13 |
氨 | 40 | 100 | 50 | 200 | 200 | 4.53 |
氢 | 1 | 10 | 5 | 50 | 50 | 4.53 |
1.4缺乏对混合物、溶液等物质的辨识
目前国家标准没有针对危险物质的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识,而重大危险源的实际监管中常常会碰到混合物或溶液等情况。如有机过氧化物作为商品一般不会以纯物质形态出现,常常会添加一定的稀释剂。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重大危险设施控制》中对于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识,按其中所含纯危险物质的数量来处理。《塞韦索法令Ⅱ》中规定如果混合物具有同样危险特性,则按纯物质对待。美国环保署的《风险管理计划》对于混合物的辨识,按毒性物质和易燃物质混合物或溶液分别处理。
1)对于4种毒性混合物(溶液)包括37%以上的盐酸、50%以上的氢氟酸、80%以上的硝酸及20%以上的氨水,按溶液中纯物质的质量来计算,低于以上质量分数的则不予考虑;对于其他毒物,如果混合物中有毒物质的质量分数低于1%,则混合物中该物质质量不予考虑;如果混合物中危险物质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1%,但企业能证明该危险物质在生产工艺中的分压小于10mm汞柱,那么混合物中该物质质量不予考虑,否则应按其纯物质的质量来计算。
2)如果混合物中的易燃物质的质量分数低于1%,混合物中该物质质量不予考虑;如果易燃物质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1%,且该混合物达到国家消防协会规定的易燃危险性级别4级,那么应按混合物的总质量来计算,否则该物质质量不予考虑。
考虑到我国安全监管实践中涉及危险物质的混合物或溶液,建议国标修订中增加对危险物质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识,并给出辨识方法。
1.5多种危险物质的数量累加计算
国家标准中不管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如何,所有物质数量都进行累加,这样不仅造成重大危险源数量的增多,也不一定完全合理。比如氯气等有毒物质发生事故一般不会对易燃类物质造成影响,如果将所有物质累加,有可能扩大危险性。澳大利亚国家标准与我国类似,所有物质全部进行累加。《塞韦索法令Ⅱ》则是按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进行累加。具体可分为3种情况:1)属于标准中给出具体名称的危险物质的数量小于临界量,但它与危险种类表中分类相同的物质共存,可以相加;2)设施中同时存在的剧毒物质、毒性物质、环境危害物质可以相加;3)设施中同时存在的氧化物、爆炸品、可燃物、易燃物质和极易燃物质可以相加。美国的过程安全管理标准中规定,各种易燃液体之间可以累加,各种易燃气体之间也可以累加,但易燃液体和易燃气体之间不进行累加;有毒物质之间不能累加,即每种毒物必须满足各自的临界量。而美国风险管理计划中不论易燃物或有毒物质均不能累加,只按是否满足各自临界量计算。
1.6重大危险源种类
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了贮存区和生产场所两类重大危险源。《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重大危险源扩展到贮罐区、库区、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下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9大类。
国外如欧共体《塞韦索法令Ⅱ》、美国的《高度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和《风险管理计划》等大多数国家的法规和标准还是把重大危险源限定在危险品范围内。澳大利亚《重大危险设施控制》中重大危险设施也主要针对危险品,另外根据相关政府当局的意见,也可包括放射性物质和生物性物质。
我国扩展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对于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强化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除危险品类外,其他几类重大危险源还没有专门的辨识标准,考虑到9类重大危险源之间差异比较大,建议根据重大危险源不同类型分别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1.7重大危险源分级
对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来分级监管,是降低安全监管负担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虽然提出重大危险源需要分级监管,但还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分级方法。《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按照重大危险源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将重大危险源分为4级,但该分级方法主观性强,操作性较差,没有具体的判定标准。吴宗之等提出根据后果定量评价结果,按死亡半径的大小来划分级别,但是这种方法技术性要求较高,目前也没有发布相关标准或专门的指导性规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两级(表2)。1级评价应对事故影响进行定量预测,说明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2级评价进行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和对事故影响进行简要分析,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这种方法为重大危险源分级提供了参考。澳大利亚国家标准《重大危险设施控制》将重大危险设施分为两级监管,对于达到临界量10%以上的设施要求进行申报,达到临界量的重大危险设施则要满足标准的所有要求。《塞韦索法令Ⅱ》中将重大危险源分为高级(uppertier)和低级(lowertier)两级,对高级重大危险源比低级重大危险源有更多的法规要求,如企业需要提交安全报告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美国环保署的《风险管理计划》将企业内所有危险物质超过临界量的过程分成3级进行管理。1级过程是如果在提交风险管理计划前5年内没有发生危险物质事故,而且最坏泄漏场景后果评价中危害距离没有影响到任何公众受体的过程;如果一个过程属于一些特定行业如氯碱、石化炼制等,或者符合OHSA过程安全管理标准,则该过程属于3级过程;其他既不属于1级也不属于3级的过程属于2级过程。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分级,国外一般是根据临界量大小进行,这样分级简单易行。我国目前将重大危险源分成4级,分得过细,另外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分级判定标准。参照国外作法,按临界量分级更可行,分级也不宜过多,如果按其他方法分级,则应给出具体可行的分级标准。
表 2 环境风险评价分级 | ||||
判定准则 | 剧毒危险物质 | 一般毒性危险物质 | 可燃、易燃危险物质 | 爆炸性危险物质 |
重大危险源 | 1 | 2 | 1 | 1 |
非重大危险源 | 2 | 2 | 2 | 2 |
环境敏感地区 | 1 | 1 | 1 | 1 |
1.8重大危险源辨识问题比较汇总
将上面所讨论的我国与国外在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作法进行汇总,具体见表3。
表 3 一些国家在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做法 | |||||||
国家 | 中国 | 欧洲 | 澳大利亚 | 美国 | |||
SEVESO Ⅰ | SEVESO Ⅱ | ||||||
重大危险源定义 | 单元 | 单元 | 厂界区域 | 厂界区域 | 过程 | ||
危险物质范围 | 名单 | 名单 | 名单 + 危险类别 | 名单 + 危险类别 | 名单 | ||
溶液混合物 | 不包括 | 不包括 | 包括 | 包括 | 包括 | ||
多物质数量累加 | 全部 | 按类别 | 按类别 | 全部 | 不累加 | ||
重大危险源分类 | 危险品 + 其他 | 危险品 | 危险品 | 危险品 | 危险品 | ||
重大危险源分级 | 4 级 | 两级 | 两级 | 两级 | 3级 |
2、结论
参照国外作法,针对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存在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明确重大危险源概念。重大危险源辨识首先应该明确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按整个厂界区域的概念来处理比较简单,便于企业操作,可以避免由于单元划分的不同理解而造成分歧。但要保证辨识的完整性,即所有危险物质和企业内所有场所都要进行辨识,不发生遗漏;另外应根据工厂总体布置情况,给出辨识出的危险物质所在的位置。如果重大危险源仍按单元来确定,则应给出较为明确的单元划分标准,同时应给出辨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举例说明,便于操作执行。
2)拓展重大危险源的范围。扩大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的范围,对于生产领域比较常见或事故发生频率比较高的危险物质应该按以名单方式给出,其他物质则可以按物质危险性的类别给出。另外增加对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识,并应给出具体辨识方法。
3)适当增大危险物质的临界量,减少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数量。另外危险物质临界量设置应更为合理,原则上是危险性大的物质,临界量要小。对于多种危险特性的物质,应按最低临界量来辨识。对于辨识过程中多种危险物质数量的累加计算规则,建议按易燃类物质和有毒类物质分别累加计算。
4)重大危险源分级按临界量分级更为简便,否则应给出具体可行的分级标准,以指导和规范目前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目前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方法主要针对危险品物质,其他矿山类等重大危险源则应根据其特点,分别制定更为具体的辨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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