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厂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总则
发表时间:2017-01-03
化肥厂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员工业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一方面是安全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其中“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另一方面是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附件1中的申报登记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使用与化肥工作控股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化肥公司按照本规定对控股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控股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六条 控股企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合理进行危险源单元划分,经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确定库区、储罐区和生产经营场所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重大危险源数据更新。
重大危险源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