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0-06-05
企业的安全管理手段有:行政的手段;法制的手段;经济的手段;文化的手段;科学的手段等。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客观条件的需要,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合理组织生产,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事故,使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未来投入使用时无事故隐患,这是调整经营者和劳动者关系的重要内容,是生产经营的保证,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业务的全过程,融入在企业的各项工作中,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安全生产是企业全员、全面的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曰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发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作为一项主要内容,作了多项重要规定,可谓是为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明了方向。近几年来,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在企业用工模式发生变化,员工年龄结构变化(年轻化、独生子女多),员工流动率上升;企业产品升级换代节奏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和实施运行也较为普遍等,使得企业安全管理呈现新的特点,需要企业的安全管理在传承中求变化。
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在传承以事故为零的目标管理(工亡、重伤、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同时,新形式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呈现以下变化。
一是安全责任管理须“网格化”—即企业生产状态,生产部门牵头管理,检修状态由设备部牵门头管理,应急状态由安全部门牵头管理,发包工程,由发包方牵头管理即“谁发包、谁主管”;强调生产分厂的区域责任,即我的区域,我负责;强调安全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是安全责任管理须“体系化”,即企业安全管理须明确以总经理,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为安全责任体系条线;以政府安监部门,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为安全监管体系条线;以总工师、电气、机械、工艺首师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支撑体系条线。
三是安全责任须“明晰化”;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办(2015)27号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企业也应迅速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必须要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W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责任防线。
在落实上须尽快制订决策层面(公司高管),中层管理(各部门、车间领导)、操作层面安全履职清单,明确每年、每季、每周、每天工作清单,提示每一位员工、中层管理者、决策者每天的安全工作,与之相对应的建立健全评价体系。
四是安全管理须“协同化”,传统的安全管理,大多是企业的安全部门单打独战,已难适应企业安全管理新要求,新形式下的企业的安全管理更加注重在企业安委会领导下的,“党、政、工、团”协向“作战”,即“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五是安全问责须“严厉化”,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处罚力度。企业内部为了防范事故发生,也纷纷出台事故问责制度,将险肇当成伤亡事故来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问责,将轻伤当成重伤事故来问责,将重伤当成工亡事故来问责,有助于控制工亡事故的发生,企业安全问责“严厉化”是一种趋势。
企业安全管理除了上述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变化外,企业安全部门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员工流动性上升的特点,在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上,从形式、内容、环节上拓展,抓好知识培训、技能培训、态度培训,采用视频制作三级安全教育教材—体现图、文、声并茂,突出“三讲”即“讲流程、讲风险、讲防控”。企业在隐患排査方面,已不同于原来的安全检查,企业安全部门以及安全管理人员须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即建立企业内部隐患排査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信息系统建设,企业须明确安全隐患排査后的系统录入、整治、验证等环节的闭环管理,以及明确隐患排査方式,隐患排查评价标准等制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降低隐患整治滞后、失控的风险。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把握好安全生产规律,安全管理不断的在传承中求变化,早变化就早主动,抓好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建设,加强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隐患排査治理“两化”建设,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就能一步步向零事故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