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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 | 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制度

发表时间:2022-11-23

此篇内容介绍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制度”的有关知识,在实际案例的过程中,不少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困境,接下来就让小安带领大家学习一下如何处理这些情况吧!希望大家仔细阅读,能够学有所成!

安全隐患排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确保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条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性进行排查确认、有效控制风险的重要方法。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是通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缺陷等进行辨识,以确定隐患、危险有害因素或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目的是规范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第四条 公司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者,都要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成立由经理任组长、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领导与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另文发布。当公司机构、人员发生变动时,随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并重新发布。

第六条 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公司领导、各车间、部门以及各风险点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具体内容另文发布。

第三章 全员培训

第七条 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特点特点,下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一、公司经理;

二、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岗位操作人员。

第八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下发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文件、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有关的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标准;

四、本本岗位的风险点、风险辨识及风险管控措施;

五、为隐患排查编制的隐患清单;

六、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程序和方法;

七、有关体系建设的其它培训内容。

第九条 通过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隐患排查与治理能力:

一、能够正确认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掌握涉及本岗位作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三、熟知作业场所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能自觉排查并消除隐患;

四、能正确分析和解决生产操作和工艺、设备问题;

五、能正确使用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和救护器材;

六、熟知应急措施,在异常情况下处置迅速、果断,有较强的事故应变能力。

第十条 各车间、部门应根据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培训需求,报送公司安全主管。公司安全主管据此编制培训计划和考核计划,培训计划中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训教材和预期达到的效果等。

第十一条 不同层次的人员需接受的培训内容和时间可以不同,但各级培训最少不少于2学时。

培训结束后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计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培训和考试结束后,要建立培训记录和档案。培训档案应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课件、影像资料等)、培训签到表、考核记录等。

第四章 隐患分级与分类

第十三条 隐患分级。在前期对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的基础上,对存在的和潜在的隐患根据其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2、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3、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4、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5、因外部因素影响,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

6、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十四条 隐患分类。根据DB37/T2883-2016DE 的分类要求,将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一、我公司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教育培训;

5、安全生产投入;

6、应急管理;

7、相关方安全管理;

8、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基础管理的其它方面

二、我公司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1、场所环境;

2、设备设施;

3、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4、应急设施;

5、供电设施;

6、生产现场的其它方面。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主管会同各车间、部门依据风险分级管控阶段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包括基础管理类和生产现场类。

第十六条 编制基础管理类排查清单要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九个方面内容,制定排查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生产现场类排查清单,要以各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的控制措施和标准的要求,列出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确定排查内容,制定排查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采取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专项或季节性排查、专家诊断性排查和公司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多种形式,并坚持日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专业排查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原则,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一、综合性检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车间、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二、专业检查主要包括工艺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防火防爆安全检查、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作业行为检查、职业健康防护安全检查等。

三、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防汛、防台风、防高温超压、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防霜冻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滑为重点。

四、日常检查是指岗位员工、班组长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从下到上层层排查的原则,我公司隐患排查层级确定为岗位级、班组级、车间(部门)级和公司级。

一、岗位级隐患排查。在每天的交接班完成后、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要对照隐患排查清单,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防护用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班组长,隐患排除后方可开始作业,防患于未然。

二、班组级隐患排查。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兼职安全员,要不定时地对本班组的作业环境、设备设施、防护用品、员工的安全操作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杜绝设备带病运行以及员工违章操作,把问题解决在最底层。

三、公司级隐患排查。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全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要实行包片、包点,每天都要深入各个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使全公司都在有效管控中。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等。

四、公司级隐患排查。经理至少每月一次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深入班组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整改,推动全公司隐患排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班组不能立即排除的,由公司安全主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明确整改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限期消除隐患。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报公司领导停产整改。

第二十一条 经判定可能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被确定为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隐患治理完成后,要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班组能自行整改的,由班组长组织验收;公司组织整改的,由公司安全主管组织验收;属重大隐患的,报请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和区应急管理局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层级的隐患排查与治理都要做好记录,包括检查时间、隐患部位、隐患性质和类别、报告情况、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结果等内容,并由排查、整改、验收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安全主管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和区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从提取的费用中支付。

二、财务部在安排年度财务计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由负责隐患治理的班组编制计划,经公司安全主管审核,报经理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至少达到以下效果:

一、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二、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四、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五、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六、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七、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二十七条 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单独建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公司每年至少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行一次系统性评审或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要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三、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四、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五、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六、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七、其他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公司安全主管要建立公司内部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信息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果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本公司每一名员工都有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鼓励本单位广大员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报告,对他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公司安全主管负责隐患报告和举报的登记、汇总工作。对接受的隐患举报和报告,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补充到相关台账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视情予以处罚。具体标准另文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主管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实施过程中当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及本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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